移工下班或休假日不得兼差!如果非法僱用最高罰75萬元。

小婷是雇主合法申請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因為想多賺點錢,利用晚上工廠下班後空閒時間,到附近小吃店打工兼差,小吃店老闆以為短時間打工沒關係,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1.目前申請聘僱外國人採「許可制」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民眾常誤以為既是「合法」移工,也可以在臺工作兼差打工,但是,僱用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也屬違法。

2.應循合法管道申請
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向勞動部申請,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是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因罰鍰金額甚高,對民眾而言都是一筆不小的負擔,請勿聘僱或容留未經雇主自行申請許可之外籍人士、未申請工作許可之外籍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

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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