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有頭鹿在一家社福機構擔任社工,但雇主要求員工每月薪資撥出1,000元給另一名員工,請問這是合於規定的嗎?
A:依勞動部112年3月25日勞動條2字第1120147759號函,近來聞有少數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https://gov.tw/VTb
#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14日新聞稿: https://gov.tw/Qt8
文章來源:桃園勞動局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