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雇主應依法給付加班費,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因工作需求,若雇主須請勞工延長工作時間
應按規定依法給付加班費
5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千萬要留意!
➊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➋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不得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捨去,僅以1.33或1.66計給。
➌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加班未滿1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 X/60 小時後(例如: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不可以因為未滿半小時或1小時,就不給加班費。
➍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也同樣適用。
➎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加班後,不能領加班費,只能換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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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勞動部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