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職場「懷孕歧視」,雇主不得差別對待、任意資遣。
「懷孕向主管說明後,好像開始被刻意刁難
明明工作都完成,卻被要求去倉庫搬東西
拒絕後,竟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遭到資遣…」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2項明確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如果受到懷孕歧視,可以這樣做
雇主經認定違法
「但我不確定…我遇到的事情是不是屬於不當對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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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勞動部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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