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權不歧視,雇主招募/面試須注意
情境:小路利用網路平台的求職社團尋找合適自己的工作職缺,也陸續投遞了自己的履歷試圖聯繫面試,但卻發現許多徵才廣告的條件設有性別的限制(例如「限女性」、「門市小姐」等等),以致於小路遲遲求職無果…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9月4日勞職業字第 1010077980 號函:「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綜上,提醒雇主於投放徵才廣告時,請務必注意其設定徵才之條件時,應避免有排除或吸引特定工作者之用字。否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1條,雇主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03-3323530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