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時雇主可通知員工辦理交接工作,但不得以員工未完成交接或離職手續為由扣發薪資。
Q:有頭鹿在一間企劃公司工作,老闆為了使員工離職時能妥善交接未完成案件給後續承辦人員,要求員工需要完成所有交接歸檔後才能離職,否則不會發給員工最後結算的薪水,這樣的作法是合法的嗎?
A:員工離職時,雇主可以通知員工辦理交接工作,但不得以員工未完成交接或離職手續為由扣發薪資。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及勞動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號函:「……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故由以上規定及函釋,雇主應依法令規定全額直接給付離職勞工薪資,如有因離職而生之爭議,應逕循司法管道處理。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Share this e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