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標錯價格造成虧損,可以扣薪補償嗎?

Q:有頭鹿的公司經營網路購物,某日訂單大量湧入,發現是因為員工標錯價。老闆雖然照價出貨,卻要求扣除員工當月薪資來補償虧損,這樣的作法是否合法?
A: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6條亦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保障勞工權益。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雇主不得逕自扣發工資。另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雇雙方若對違約或賠償金額是否涉及勞動法規有疑義,建議可洽本局諮詢(承辦單位:勞動條件科,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804、6805)或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處理(承辦單位:勞資關係科,聯絡電話:03-3386225)。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Share this e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