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讓建教生淪為「廉價勞工」!企業應注意3面向
本文導覽
企業經營所需人力,含生產及行政勞務人力,近期短缺特別突出。
儘管企業人力組合趨近多元化,除企業降低核心人力外,保留運用衛星工廠、彈性招攬部分工時、接納中高齡者、緊急或旺季時依靠派遣勞工、展延強制退休勞工等策略。而102年接受建教生訓練,並極力施以訓練,發揮工作互補,使得訓練具有相得益彰效果。
建教生訓練著重於專業技能學習,非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惟其勞動條件仍受《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規保障,企業切記勿以招收建教生作為廉價勞工,忽略其應有之基本權益、技能學習,而遠離建教合作之宗旨。
建教合作通常是由學校與企業合作,企業提供實習機會和部分生活津貼,建教生在學校上課之餘在企業實習,以增加步入職場提升就業競爭力。
延伸閱讀:實習生跟工讀生一樣嗎?開始實習前,你應該知道的11件事!
「建教生」的勞動條件保護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2條:
- 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
- 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
- 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3條:
-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 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 建教生受訓期間,每七日至少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建教生受訓期間,遇有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休息。
-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6條: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級、語言、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之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7條:
- 建教合作機構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 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認定及建教合作機構之賠償責任,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保護建教生的「勞動條件」,3個面向要注意!
建教生進入建教合作企業,後者為其提供專業訓練,通常建教生訓練期間融入職場,所處作業環境猶如勞工面臨情境相同。因此,其勞動條件保護,同步與勞工均不可或缺。分述於下:
工時方面:應特別留意建教生的工時規定
建教生於職場上,接受建教合作企業之專業訓練,其接受訓練之勞動條件,與職場培訓者工作時間規定無異。
-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 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 建教生繼續受訓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另建教生受訓期間,每7日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換言之,不同於勞工七休二,勞工七日休息二日、一日為「休息日」、一日為「例假」。且「例假」非符合緊急情況,禁止勞工工作。
實務上,緊急情況事件,建教生仍不得加入。緊急件協助處理,應由專責人力負責。
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生企業不得拒絕。
建教生與企業應置建教生簽到簿或出勤卡,前述簿卡應保存一年
延伸閱讀:暑期聘用兼職勞工請注意!童工、建教生和勞工之休息日、例假保護各不同,雇主誤踩雷增加風險
工資方面:降低惡意加班出現
勞工受僱期間,雙方簽訂勞動契約,工資(報酬)是勞務給付對價,即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負報酬。
然建教生與企業簽訂訓練契約,參與訓練。建教合作企業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其「生活津貼」,屬其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
值得留意「生活津貼」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此給付較之技術生「生活津貼」規定明確。
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
一般女性勞工請生理假,其當日工資給半薪;但女性建教生因生理日致受訓有困難者,每月得申請生理假一日,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剋扣其生活津貼。
勞工保險係企業為受僱勞工,為保障建教生而準用《勞工保險條例》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延伸閱讀:國高中生寒暑假打工合法嗎?幾歲算「童工」?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規定?僱用「未成年勞工」常見5大QA整理
職場保護:受訓期間不應受任何差別待遇
建教合作企業於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種族、階級、語言、年齡、婚姻、容貌、五官或身心障礙等因素,給予不利之差別待遇。
建教生受訓期間,不得因其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並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延伸閱讀:微歧視什麼意思?和霸凌差在哪?你知道讚美也可能踩雷嗎?
小結
企業接受建教生訓練,嚴格定義不屬企業人力組合之一;但,年輕建教生加入職場,彷彿為該企業注入新活力、新契機,加入職場活力,有助於勞工工作士氣揚升。
而HR應明辨建教生特有勞動權益外,其餘須遵照《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保險條例》使建教生享有同樣勞動條件,且在優質職場接受質優之訓練。
(原文標題:接受建教生訓練之企業,HR似乎勿忽略其與勞工之特別勞動條件差異!)
作者介紹:
● 岩熊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勞工法規事務 首席顧問
● 文化、元智、健行大學推廣中心(部)等就業服務技術士班 講師
文章來源: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s://ucatch.com.tw/wp-admin/post.php?action=edit&post=5813&ids=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