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勞工因當天身體不舒服想請病假,但雇主要求提出證明才准假,請問這是合乎法令規定的嗎?

A:當勞工有正當事由而請假時,雇主應依法給假,依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例如勞工透過通訊軟體(如:LINE)請病假,在確有緊急事由下,不論本人申請或委託他人代辦,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得要求事後提供醫療證明完成請假程序,是合乎法令規定的喔。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臉書


Share this e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