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8月30日發特字第1123002230A號函。
  2. 勞動部為鼓勵雇主持續僱用高齡者,落實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第五章繼續僱用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3.  適用申請對象:本計畫補助之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本計畫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4.  申請資格/條件:
    1. )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達其所僱用符合該規定總人數之30%。(繼續僱用65歲員工/公司受僱65歲員工總人數)≥30%。113年度申請資格為48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受僱者。
    2. )繼續僱用期間達6個月以上。
    3. )繼續僱用期間之薪資不低於原有薪資。(申請前3個月平均薪資)
  5. 給付標準及期限:僱用期間達6個月
    1. )自雇主僱用第1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3,000元(部分工時者每小時70元),一次發給6個月僱用補助。
    2. )自第7個月起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部分工時者每小時80元),按季核發,最高補助12個月。
  6. 申請方式:自即日起開放線上申請,符合計畫規定可至「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相關服務網(網址:https://pmess.wda.gov.tw/advancedAgeFrontend/)」,先完成帳號申請,再點選「線上申辦-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作業」,或以親送或郵寄至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郵寄者以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7. 應備文件:
    1.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申請暨繼續僱用計畫書。
    2. )民營事業單位部分:
      1. 法人登記、營業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等相關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2. 法人團體部分: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由財政部各地國稅局開立)等相關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申請個案員工身分證影本。
    4. )申請個案員工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5. )薪資證明文件(申請日前3個月)。
    6. )出勤紀錄資料(申請日前3個月)。
    7.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全公司員工)。
    8. )勞保計費清單。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文章來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桃竹苗分署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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