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勞動發創字第1110509819號

修正「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勞動力發展署署長決行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包括因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後,依法准予繼續居留者。

    下列人員,不得為本計畫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

(一)用人單位之董事、理監事、總幹事、執行長,或與其具有相同領導管理位階之人員。

(二)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勞工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完成申請登記,進用人員上工期間不得逾本計畫實施期間。

七、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為公法救助關係。

    用人單位應於進用人員上工當日,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用人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工作津貼及防疫津貼發給進用人員,發給方式以金融機構轉帳為原則。

九、本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工作津貼:每人每小時比照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八十小時。

2、防疫津貼:依每月工時最高八十小時計算,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用人單位應依進用人員實際上工時數按比例核給。

3、保險費用:進用人員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用人單位負擔部分。

(二)業務執行費:本署與分署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及分署協調或補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所需之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四為限。

(三)其他費用:補助各用人單位辦理本計畫申請、彙整、管理、人員進用及經費請撥核銷等相關工作所需之必要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三為限。

十一、各用人單位應依核定工作機會,按月檢送出勤紀錄、印領清冊、各項支用單據及領據或收據等文件,向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各項經費應於年度結束前就已執行部分辦理核銷,並繳回賸餘款。受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各項經費產生之利息,於結案時一併繳回。

     各項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分署基於預算總額管控原則,得視本計畫執行情形酌予調整經費核撥(銷)之方式及比率。

十四、第九點第二款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業務執行費等各項支用單據請妥為保管,以備分署及審計單位查核。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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