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勞動關5字第1100129200號

修正「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資會議機制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強化勞資會議機制,促使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技部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推動勞資會議相關計畫,以強化事業單位依法舉辦勞資會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補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四)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五)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六)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三、行政機關辦理下列活動之一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勞資會議說明相關活動。

(二)勞資會議入廠輔導活動。

(三)其他經本部審核同意之推動勞資會議相關活動。

    前項所定活動內容,限於與勞資會議相關主題。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一)計畫目的。

(二)計畫執行時間及場次。

(三)參加對象及人次。

(四)執行方式。

(五)經費預算。

(六)預期效益。

五、本部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函請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行政機關應於文到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報實施計畫函送本部;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但敘明理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部依據下列項目,核定補助對象所申請之實施計畫及金額:

(一)依本要點規定所送實施計畫書內容及經費編列合理性。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配合本部執行推動勞資會議情形及參與人數。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訂頒「講座鐘點費支給表」編列:

1、外聘國內專家學者:每節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二千元。

2、外聘與主辦機關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或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等)人員:每節最高一千五百元。

3、內聘主辦機關或本部人員:每節最高一千元。

4、綜合座談費採以講師鐘點費標準編列,機關人員不得請領綜合座談費用。

(二)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

(三)場地費: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有必要時,應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2、辦理半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三千元;參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五千元;參加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場地費八千元。

3、辦理整日活動:參加人數未達八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六千元;參加人數八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二十人最高補助場地費一萬元;參加人數一百二十人以上最高補助場地費一萬六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五)資料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六)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最高二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人。

(七)郵電費:每場最高二千元。

(八)講師住宿費:每人每日最高二千元(僅限離島及偏遠地區,並於經費概算表中敘明。)。

(九)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及講師住宿費)總和百分之五為上限。

七、本要點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原則如下:

(一)經費撥付及核銷時程:

1、計畫經費未達五十萬元者,採一次性核撥核銷方式辦理,於計畫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並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核銷完竣。

2、計畫經費五十萬元以上者,分二期辦理核撥核銷:

(1)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計畫所列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第一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核銷經費,並辦理第二期款經費核撥。

(2)第二期經費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三十內核銷完竣;活動或計畫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以後結束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核銷完竣。

(二)經費撥付及核銷應備文件、資料:

1、申請經費撥付:本部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及帳戶資料。

2、核銷:本部核定公文影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及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三)。

八、原核定計畫有特殊情形致須變更計畫內容者,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其變更以二次為限。但遇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之行政機關因故無法辦理活動者,至遲應於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前通知本部。活動辦理日期為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之後者,應於確定計畫無法執行之七日內通知本部。

    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未依前項規定通知者,列為次一年度核定其實施計畫及金額之審核項目。

九、原核定計畫因故無法執行者,受補助之行政機關至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通知本部;逾期未通知者,列為次一年度核定其實施計畫及金額之審核項目。

十、本部為查核本要點之執行情形,得辦理實地查核,受補助之行政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受補助之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於次一年度不予補助:

(一)偽造、變造或虛報不實等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實地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本要點之規定。

     有前項第一款情形者,本部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停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要點之補助時,本部得停止補助或自始不補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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