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勞動關1字第1100128022號

修正「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補助工會辦理會所房舍修繕維護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工會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會所修繕維護完竣,受補助工會應檢具原核准函影本、領據及成果報告書,以專函方式送本部撥款及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1、封面。

2、成果報告表。

3、經費支用報告表。

4、各項目支用單據影本(含本部及非本部補助項目,依序編號黏貼於附件七)。

5、彩色列印或沖洗之相關成果照片、資料等。

(三)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支用單據,應妥善保存。

(七)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會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如受補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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