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勞動發訓字第11105031581號

修正「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

部  長 許銘春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三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

  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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