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勞動發特字第1110526001A號

修正「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部分規定及第二十五點附件七、第二十八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七、前點所定人員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申請文件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時,需要評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輔具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十)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人員有就業意願,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十一、本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個案工作效能,增進其生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個案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或改善個案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

 1、為改善個案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協助,如職場適應輔導、彈性工作安排等。

 2、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提供所需手語翻譯、聽打服務、視力協助或其他與工作職務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四)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評量分析及訓練,按個案特性,分派適當工作,如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共同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個案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六)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有關之評量、訓練所需之職務再設計服務。

     前項各款所定項目或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非屬協助排除第五點所定人員之就業或工作障礙事項。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之公共建築物,依法應改善。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責任。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僱者及自營作業者,其申請項目限與職務直接相關,且非屬生財工具之個人就業輔具,並以改善工作流程之輔具為優先。但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受僱者及自營作業者申請項目與生活輔具難以區隔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就個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用時數之比率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先扣除身心障礙者之社政補助最高額,再就其餘額據以評估。

     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之受僱者,其申請項目限與就業直接相關之就業輔具及經雇主同意之職場人力協助。但與生活輔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經審查得由個人提出申請,並得同時申請生活輔具及職務再設計輔具補助者,由地方政府就個案之障礙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性及職場使用時間占全日使用時數之比例等因素審查,其補助額度應以社政補助為優先,再就其最高補助之餘額據以評估。

十三、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四)。

 (二)身心障礙者證明或醫療院所確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第六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投保單位者檢附)。

 4、接受職業訓練或居家就業服務證明。

 5、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或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七)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八)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十四、申請中高齡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投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六)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七)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十五、申請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本部指定之醫療單位(附件一之五)所開具之近六個月內聽力鑑定證明。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四)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五)依所提申請個案身分擇一檢附:

 1、僱用承諾書(附件二)。

 2、勞工保險投保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3、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屬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非強制投保單位者檢附)。

 4、從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

 (六)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職業登記、營業登記、許可、執照、立案、核定、備查等證明文件(屬自營作業者檢附)。

 (七)二家以上工作證明或職業工會開立之證明(屬無一定雇主者檢附)。

 (八)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十六、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職務再設計服務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影本。

 (三)第六點第二款所定雇主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

 (四)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或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或僱用證明。但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或公營事業退休金者,應檢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本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規定之文件。

二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於申請者備齊文件後,原則於三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其申請者補正資料時間、安排訪視時間與輔具試用、設計、研發及改製所需時間得不計入,並依下列方式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審查核定:

 (一)資格審查:依申請文件書面審查,並運用面談、電話等對於申請案進行瞭解並提供諮詢服務。

 (二)實地訪視:

 1、針對資格審查合格之申請案,安排相關專長之輔導委員或轉介專案單位派員實地訪視評估。但該申請案改善方式單純者,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人員實地訪視評估。

 2、實地訪視人員應填寫訪視評估與建議表(附件三)、身心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需求篩檢表(附件四,非申請重度肢體障礙者或含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者免附)或專案單位接案評估表(附件五),並依據訪視評估結果填具改善方案經費估算表(附件六)。

 (三)審查核定:

 1、申請項目屬身心障礙者職場人力協助服務,所提需求單純且協助金額為二萬元以下或屬每年延續性服務,個案職務內容及工作場域無異動者,得不安排訪視及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2、申請案之改善方式單純,藉由調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簡易輔具之協助即可解決個案所遇問題,且改善金額為二萬元以下者,得不召開審查會議,逕行審查核定。

 3、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第五點所定人員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其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實用性及效益評估,核給每個案最高二萬元之補助。

 4、申請案之改善金額逾二萬元者,應邀請至少二位輔導委員,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查;轉介專案單位協助之個案者,得邀專案單位派員列席提供意見。但於召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審查時,其委員組成應包括訪視之輔導委員,並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表各一名列席。

 5、依申請案之需要性、必要性、可行性、預算之合理性與解決個案在職場上之問題及困難之程度等進行評估,並決定補助項目及金額。

 6、個案職務再設計改善方式複雜,需個別化之研發、設計、改良、訓練等專業協助者,經審查會評估有必要,得轉介專案單位進行改善。

 7、核定申請案之內容時,應包括補助類別、項目、內容、數量、地點及金額等事項。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將審查結果及改善建議函復申請者,並副知審查委員、轉介單位及列席單位等。

二十四、申請者對核定結果有疑義者,除得於處分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外,亦得於前開期限內向原核定單位提請複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受理複審申請案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依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審查委員至少二人,就書面資料或至現場評估進行複審,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者所提為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複審者,得邀請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一名列席。

文章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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