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勞職授字第11002043461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部分規定及第四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審查作業:

(一)各受補助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案,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審查原則及相關規範審查後通知審查結果。

(二)審查原則:

1、是否符合本計畫目標及工作內容。

2、計畫是否完整及妥適。

3、是否編列配合款。

4、過往執行成果。

(三)本部審查核定之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函送達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以備查核,並應每年將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如附件五)及籌組輔導團成員名冊(如附件六)函報本部。

(四)本部得視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酌減或停止補助。

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經費請撥表(如附件七)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八)、執行經費明細表(如附件九,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十二、補助經費核銷:

(一)補助經費應依本部訂頒之「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覈實辦理。

(二)本部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宜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提送全案期末報告書(如附件十)及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表(如附件十一)。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依審計法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之憑證免附送審,惟應確實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檔案法等法令規定妥慎保管,以備查核。

十三、業務督導及考核評鑑:

(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執行成果績效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等,本部得減少或取消補助。

(二)業務督導

1、本部得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訪視,作為考核評鑑之參考。督導訪視發現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單位妥為說明並檢討改善。

2、受補助單位須按月彙整工作進度回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之統籌支援單位,並指定專人審核上傳至指定網站之各項工作執行成果之正確性。

3、經本部要求檢討改善而未改善者,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取消或減少補助。

(三)考核評鑑:

1、本部得辦理補助成效總檢討,由本部擬定考核評鑑計畫,對各受補助單位進行考核評鑑。

2、考核評鑑方式:除請各受補助單位提供書面資料外,並得辦理實地訪視。

3、考核評鑑項目:包含為「行政」、「業務」及「綜合評量」三大面向,其所佔權重分別為行政面向百分之十五、業務面向百分之七十及綜合評量面向百分之十五(詳如附件十二)。

4、考核成績等第區分如下:

(1)成績逹九十分(含)以上者為優等。

(2)成績逹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

(3)成績逹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

(4)成績未逹七十分者為丙等。

5、考核評鑑成績評定後,本部得依成績高低建議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行政性獎懲:

(1)成績列優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功一次。

(2)成績列甲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二次。

(3)成績列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最高得記嘉獎一次。

(4)成績列丙等者,承辦單位相關主管及執行人員記申誡一次。

(四)專責人員年度服務績效由受補助單位進行考核,決定當年度評列續聘人員及不予續聘人員名單,並將續聘情形函報本部。

十四、行政配合及其他事項:

(一)本計畫係補助各受補助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業務,未來如因經費縮減或政策改變等因素,無法繼續補助或刪減補助員額時,各受補助單位不得據以要求本部或其他中央機關增員。

(二)受補助單位應督導專責人員及輔導員遵守公務人員相關廉政倫理規範。

(三)專責人員應以辦理本計畫工作項目並協助受補助單位推動安全衛生工作為限。

(四)受補助單位應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對所僱用之專責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五)本計畫將委託統籌支援單位辦理專責人員及輔導員之職前訓練,該等人員應一律參加。

(六)本部每年不定期辦理業務研習會,以增進專責人員及輔導員專業知能,並溝通業務執行經驗。

(七)本部得按季召開業務聯繫及績效檢討會報,以快速回應各受補助單位之法令疑義及意見,並確保執行成效。

(八)本部交辦、平時督導需要案件,本部得派員會同實施。

(九)本部指定專人負責推動業務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並為各受補助單位聯繫及協調窗口。各受補助單位應填報「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業務聯絡人員名單」(附件十三),填列負責督導本案執行之業務承辦人員,有異動者,應更新聯絡名單及將電子郵件傳送本部承辦人。

(十)各受補助單位專責人員進用及出缺遞補,應填具僱用專責人員名冊函送本署備查,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部承辦人及委託本部職安署之統籌支援單位承辦人。

(十一)本計畫有未盡事宜者,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各受補助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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