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勞職授字第11102020831號

修正「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參與推動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第四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一,於有新訂頒之規定者,以新公告版本為準),各受補助單位最高補助比率,原則如下,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編列地方配合款,並納入預算:

1、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2、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九。

4、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一。

5、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九十五。

(二)受補助單位應相對編足分擔款,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按分擔比率撥付支用,不得先行支用或移作他用;違反者,本部得停撥補助預算。

九、申請時間、方式及執行期程:

(一)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一年度由本部另行通知申請期間外,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度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提送次一年度實施計畫。但有必要時,本部得依實際狀況調整。

(二)申請方式:受補助單位應以公文檢具前點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有欠缺,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執行期程:提案次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一、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年度執行計畫分上、下半年各撥付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者,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文件:

1、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納入預算證明或直轄市及縣(市)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經費請撥表(如附件七)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由本部先行撥付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檢送期中報告書(如附件八)、執行經費明細表(如附件九,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經費請撥表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PICTURE RESOURCE: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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