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勞動部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勞動保險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二、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改進事項。
三、就業保險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四、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財務之研究、規劃及改進事項。
五、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之業務監理及督導。
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與就業保險非屬基金投資之財務監理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勞動保險事項。
第 九 條 勞動福祉退休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工福利及服務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職工福利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三、勞工工作與生活服務制度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四、勞工退休制度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五、勞工退休政策、法規與計畫之研析、規劃及協調。
六、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業務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七、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八、其他有關勞動福祉及勞工退休事項。
第 十一 條 勞動法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勞動法制之規劃及協調。
二、勞動法規審議作業之處理。
三、勞動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四、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
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爭議審議事項。
七、訴願及爭議審議案件類型化之研究。
八、其他有關勞動法制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文章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