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種情況可以請家庭照顧假
A:
家庭照顧假:
(1)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2)所謂家庭成員,依據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家庭照顧假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讓勞方能夠放心照顧家人,但家庭組成大不相同,避免定義了「家人」的範圍,限縮原本立法的初衷。
(3)「家庭照顧假」是為了讓受僱勞工得以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且須勞工「親自照顧」原則上雇主不得無故拒絕。
相關聯結: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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