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班換班間距不得低於11小時規定,例外情況不得低於8小時】
一、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與班次間,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雇主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二、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login
三、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輪班間隔8小時例外情形):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18/28232/29068/

文章來源:桃園勞動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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