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工作規則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雇主,須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1.雇主須依照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等變更情形,適時修正工作規則,修訂後仍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2.工作規則若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時無效。
3.事業單位之事業場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訂立適用於其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或適用於該事業場所之工作規則。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Share this e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