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員工總人數67人以上之企業、私立學校及團體,依法應進用1%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且不得少於1人。
未足額進用單位,需繳納差額補助費(屬義務繳納特別公課性質)。
差額補助費金額=差額人數×每月基本工資(113年為2萬7,470元)
自112年5月1日起,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單位,除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未足額期間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未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且拒絕本局進行公開招募、職缺分析、調整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等4種情形,即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2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將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本局為輔導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提供入場輔導服務,協助單位公開招募、專案徵才、提供職務分析、職務再設計等措施,請多加運用,服務專線:03-3322101分機轉6814、6815。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部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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