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工時(加班)不得逾法令規定】
一、 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一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 雇主經工會(如無工會則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時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三、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依規定於實施前1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govlogin

文章來源: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臉書


Share this en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