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出勤,雇主應負義務】
1、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同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2、若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必要者,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停止勞工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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