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復職】
Q:有頭鹿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要回公司上班,雇主可以拒絕復職嗎?

A:
(一)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拒絕或為不利之處分;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應讓受僱者回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除非有同法第17條規定情形:1.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2.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二) 雇主若因為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勞動局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除非雇主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之情形,否則要讓有頭鹿回復原職,且不能恣意調整職務。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 : 03-3323530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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