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職場-家庭照顧假】
一、 有關家庭照顧假之規定,明定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二、 又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受僱者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於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
三、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即可。

勞動法令諮詢專線 : 03-3323530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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