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元旦」(1月1日)為勞工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
如果國定假日需要勞工於當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並且加倍發給工資。
今(113)年元旦為星期一,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年會形成3天連假。
(一) 112年12月30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加班費。
(二) 112年12月31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三) 113年1月1日(星期一):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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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桃園市府勞動部 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