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先借休,再補班】
近來受新冠疫情影響,大眾的生活習慣改變,阿萬上班的公司生意因而受到波及,於是老闆向他「借休假」(要求他把以後的休假挪到現在休),等到訂單回穩後再要求他補足工時,究竟老闆這樣調動阿萬工作時間的做法是否合法?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如果老闆變動阿萬的工作時間而未經阿萬同意,則可能衍生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阿萬甚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自知悉30日內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另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屬勞工,老闆如未經勞工同意,片面要求先借休再補班,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規定,惟雇主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則可與勞方協商調整。
文章轉自: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