嗶嗶!—小心別踩就業歧視紅線!

2021-03-10
Published by Chiung I Wang

台灣宣導就業平等、禁止就業歧視的觀念已多年,各位雇主&求職者對自身的權益義務了解多少呢?今天優仕得團隊想跟大家淺談何謂就業歧視,以更了解雇主及求職者的權利義務。

為何需要宣導就業平等與就業歧視的觀念?

台灣就業市場有時存在著根深地固的刻板印象及偏見,造成某些求職者有就業上困難,一個人若無法靠著自身努力獲得就業機會時,往往導致無法順利於社會上立足、成家立業,倘若有家庭的人,影響到的則不只是他自身還有他的整個家庭及下一代的教育培養,所以每一個人能平等爭取到好的就業機會,除了影響求職者個人的職涯發展以外,對於台灣社會文化進步也著實重要。

● 就業歧視是甚麼?

簡單來說,就業歧視是指求職者或員工在求職或者工作過程中,遭受到差別待遇,不能享有相同的工作機會、薪資、升遷或訓練機會的平等待遇。
如果企業雇主只憑個人喜好,用和專業無關的特質條件來決定求職者或員工的勞動條件,而不是考量其自身的能力條件表現,造成不公平的競爭,就是就業歧視。

● 相關法令規定有哪些呢?

  •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性平工作平等法(性別、性傾向):將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之性別及性傾向提出,編製成另一可依循的法令規定。主要規定於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 就業歧視舉例

這邊簡略舉例企業徵才廣告或面試時,常見的歧視案例:

【年齡】歧視:某廣告行銷公司徵才,需要年輕人的無限創意,並於徵才廣告刊登年齡限30歲以下,已涉及年齡歧視,其他如限役畢、限不得有老花眼等也是屬於年齡歧視的範圍。

【性別】歧視:某飯店想招募穩定性較高的員工,認為有工作經驗的女性較適合,於刊登徵才廣告時,特別說明 歡迎二度就業婦女、徵洗碗阿姨等特別指定性別的廣告詞,已經剝奪其他性別的就業機會,涉及性別歧視的部分。

【容貌】歧視:某外商公司徵求秘書一職,刊登徵才內容為外型甜美,身材姣好,身高160公分以上等等字眼,這些條件和工作內容所需求的能力並無直接關係,已涉及容貌歧視。

【出生地】【種族】歧視:某美語補習班招募美語老師,刊登廣告上寫美國出生成長的老師尤佳、限非亞裔外籍人士教師等字眼,已涉及出生地及種族歧視的範圍。

【婚姻】歧視:企業雇主認為單身者比較能有時間加班,於徵才廣告上刊登未婚尤佳的字眼。

設定求職者或員工的婚姻狀態(單身、離婚、已婚、未婚等),並非客觀的依照工作表現來給予職位或升遷,則可能涉及「婚姻」歧視。

就業歧視相關法令台灣已經行之多年,現況較少看到單純的就業歧視作為工作上的差別待遇,取而代之的狀況是混和性動機歧視。

例如:女性員工告知公司已懷孕之情事,次月立即以出缺勤問題,不適任該工作為由被資遣。

當涉及(性別歧視)懷孕被歧視進而遭受解雇的案件,往往伴隨的是企業雇主可能主張使用勞基法的11條任一款之合法事由,資遣該名員工。但事實上卻是涉及懷孕歧視的狀況存在,雖然企業雇主是合法資遣但參雜了非法的歧視動機,真正的事由難以區別,得靠專家委員及法院綜觀的來分析判斷其真正的動機為何,進而才能裁決出是否涉及歧視。

● 就業歧視申訴管道及罰則

就業歧視的規範並非限制企業雇主的人事決策權限,並不是不能設定徵才條件,唯獨前提必須是與企業營運及工作特性有關聯性,才能作為篩選的依據。最終希望能促進勞資雙方平等對話,改善不合理的職場生態與就業環境。

● 就業歧視的罰鍰

依據就業服務法的65條規定,若是企業仍認為有必要以就業服務法禁止的項目去作為篩選條件(例如性別),必須理解有可能會被申訴,勢必交由專家委員和法院進行檢驗判決後 可能面臨相關30-150萬罰款。

● 相關申訴管道

當工求職或受僱時,如遭遇就業歧視或不當對待差別待遇之行為,可於到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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