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行不行?
Q:有頭鹿想要將端午節(星期一)的假期調整至連假前的星期五來實施,這樣符合規定嗎?
A:
1.依照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及同法第39條規定略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2.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3.雇主與勞工約定對調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就應讓勞工休假,且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以遵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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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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