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某天週日例假發生突發事故,老闆要求員工到班處理,符合規定的作法是如何呢?

Q:有頭鹿的公司在某天週日例假發生突發事故,老闆要求員工到班處理,符合規定的作法是如何呢?
A: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另依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年4月15日勞動二字第013133號書函:「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及第40條所稱之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所稱突發事件,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及113年7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130148423號函:「……其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一)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二)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因此,當雇主要求勞工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發生後有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時,除應加倍發給工資外,並使勞工於工作結束後立即補假休息,如有其他情事,可依上開規定排定適當日期補休,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文章來源: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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