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放假1日,其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放假日期,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雇主應予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上述人員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雇主提出。至雇主如果因為業務需要,請原住民族勞工在本來要放假的歲時祭儀日工作,而勞工也願意出勤工作,雇主必須要給付勞工加倍工資;如果勞工與雇主談妥另行擇日補休,也是可行的做法。有關113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可參考原住民族委員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

勞動部強調,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各該原住民族勞工之法定休假日,事業單位應依法給假。事業單位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文章來源: 勞動部 官方網站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915/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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